曹素梅贪污案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素梅。2007年7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09年2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素梅犯贪污罪一案,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明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曹素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明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曹素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明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曹素梅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滁刑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曹素梅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皖刑监字第0001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再审后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滁刑再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明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曹素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徐玉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素梅及其辩护人李家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查明:1999年底至2003年6月,曹素梅在担任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广告中心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伙同江新采用收取客户广告费不开票入账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公款人民币12万元,其中曹素梅分得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曹素梅已退赃款人民币99630元。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曹素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广告费不开票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同贪污12万元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曹素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曹素梅积极退出赃款99630元,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曹素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审被告人曹素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执行完毕),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二、对曹素梅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9630元予以没收,对下余赃款予以追缴。
曹素梅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贪污12万元仅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且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其有贪污行为。请求二审宣告无罪。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