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合受贿罪案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书合(曾用名:王某某)。
辩护人顾永忠。
辩护人刘玉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书合犯受贿罪一案,于二Ο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书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王冲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书合及其辩护人顾永忠、刘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200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书合在先后担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副书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昌平区区委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天元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广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庞×的请托,为天元广建公司在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自来水供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于2006年5月、2012年10月分两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天元广建公司购买房产三套。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书合所购房屋支付的价格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差额为4760090元。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王书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蔡×、侯×、李×1、张×1、牛×、王×2、王×3、杨×、庞×、贺×、王×4、韩×、李×2、张×2、王×5的证言,天元广建公司提供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昌平供销社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隶属关系说明、任免通知、土地转让协议书、庞×与昌平供销社签订的《组建北京天元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会议纪要、收款凭单,昌平区教委、昌平供销社、天元广建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楼协议书》,昌平区农委提供的《关于银山书画院旅游、休闲、度假农业观光园立项请示》、《关于北京银山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的批复》,北京银山书画院工商登记材料、承包协议书,昌平区延寿镇政府提供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强制拆除告知书》,昌平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任命书、隶属关系说明、财务凭证、说明及昌平区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等,天元广建公司提供的昌平区昌盛园一区1号楼15层5单元1502号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财务凭证等,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2月2日出具的京价纪认(2014)121005号《北京市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天元广建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天元广建公司提供的昌平区昌平一街石坊院旧改3号楼16层1单元1601、1602号商品房预售合同、财务凭证、刷卡凭条等,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2月2日出具的京价纪认(2014)121006号《北京市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情况说明、通知书、中共昌平县委《关于县委常委分工的通知》、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关于区委常委分工的通知》、《关于王振华、王书合二同志职务变动的通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昌平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王书合任职情况的说明》、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印发《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增补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的决定》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北京市昌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抓获经过、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王书合到案经过及供述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王书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书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王书合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书合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受贿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王书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书合人民币四百七十六万零九十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王书合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涉案房屋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认定的价格过高,对其量刑过重。
王书合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王书合低价购买的昌盛园一区1号楼1502号房屋,因为王书合没有为庞×所在的天元广建公司在土地开发转让方面谋取利益,因而不构成犯罪;2、王书合低价购买石坊院旧改3号楼1601、1602号房屋,罪名可以成立,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数额是错误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两套房屋的价格必须以石坊院项目实际销售的价格作为参考,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3、因为王书合低价购买的昌盛园一区1号楼1502号房屋不构成犯罪,所以王书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构成自首。王书合认罪悔罪,愿意退还赃款,以及结合本案其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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