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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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罪名】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刑罚】 |
张进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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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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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术语】 |
卫生标准 超限量 超范围 食品添加剂 |
【争议焦点】 |
1.行为人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案例要旨】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和管理部门、企业卫······ 限登录用户查看全部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六:被告人张进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进勇,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证个体商贩。
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张进勇在未经工商登记和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的暂住处加工生产生鸡肉串并销售牟利。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张进勇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必须限量使用(最大限量值为0.15g/kg)的情况下,仍在生鸡肉串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后多次销售给个体商贩许海萍(另案处理)。2011年3月8日,许海萍在奉贤区金汇镇西街农贸市场外将从张进勇处购买的生鸡肉串炸熟后出售,四名儿童食用后出现亚硝酸盐(主要成分系亚硝酸钠)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从被告人张进勇及许海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和管理部门、企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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