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九:被告人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案
——假药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周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胡新华,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李春雷,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纪旭,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刘鹏,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王庆舫,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罗翠华,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谢治国,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倪云,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肖三春,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胡新华在北京市通州区非法生产“精华洁癣宁”、“活胰糖平胶囊”等治疗牛皮癣、糖尿病的药物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6.9万余元。胡新华还指使胡军华(另案处理)生产“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7万余元。此外,胡军华还与被告人肖三春共同生产上述药物。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周锐为非法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胡军华等人销售的“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系假药的情况下,大量采购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8.5万余元。
2010年1月,周锐、胡新华以周雪峰(另案处理)的名义合伙成立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专门为制售假药提供取货、办理邮递、代收货款等业务。至2010年11月,销售假药金额达人民币585.5万余元。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作为公司员工,明知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而具体实施帮助行为。被告人王庆舫、罗翠华生产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本草降糖胶囊”等药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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