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鑫德正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李林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玲玲,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鑫德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贵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鑫德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德正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4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成都市双流县尼麦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麦龙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为川aa***9号豪泺牌货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2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20日二十四时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尼麦龙公司为川aa***9号豪泺牌货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10月20日24时止;承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限额为301?800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限额为50?000元、乘客为50?000元×1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全车盗抢损失险(限额为206?733元)、自燃损失险(限额为206?733元)、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车责不计免赔条款、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均载明“本人兹声明在本投保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与事实不符,贵司可按《保险法》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尼麦龙公司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
2012年11月8日,涉案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均由尼麦龙公司更改为鑫德正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向鑫德正公司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批单》,对上述变更情况予以确认。
2013年4月22日,赖敏驾驶川aa***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牧华路由华阳方向往双流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迎宾大道路口,与从右侧迎宾大道驶来的杨荣军驾驶的川ae***3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至两车受损。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第510xxx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由赖敏承担全部责任,两车损失及施救费由赖敏承担。事故发生后,鑫德正公司支出川aa***9号货车维修费34?474元、拖车费1?800元、吊车费1?400元。
另查明,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对川aa***9号车进行估损,并制作《机动车辆估损单》,载明:出险险别为机动车辆强制三责险;定损为换件金额24?474元、辅材金额1?000元、维修工时9?000元、其它金额(拖车费,含吊车费)2?500元,修理费总金额(含税)34?474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鑫德正公司身份证明、太平洋保险公司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赖敏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批单》、第510xxx0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机动车辆估损单》及当事人陈述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主体发生变更,由尼麦龙公司变更为鑫德正公司承受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应对新的投保人重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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