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多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432号。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海泉。
被告人:王多好2011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邢丽明、林巍,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丽英;人民陪审员:孙敏、席久义。
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王多好于2004年至2011年10月间,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三元桥店、奥运村店收购鸭油及废弃油脂,后将所收购鸭油转卖给炸薄脆游商、将所收购废弃油脂转卖给他人。被告人王多好后被查获归案。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多好辩称:自己销售给同乡用于炸薄脆的鸭油是烤鸭自身溢出的油脂,没有掺杂其他餐厨剩油;销售给他人的废弃油脂没有用于生产食用油,王多好提供给三元桥、奥运村两家全聚德烤鸭店的资质证明都是收油的人提供的,自己并不知道真假,也没有伪造,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烤鸭油不是“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所指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而是具有食用价值的;天津烤鸭店热销的“鸭油包”主要原料也是烤鸭渗出的鸭油,王多好销售的鸭油不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因此不能将王多好销售的鸭油推定为“地沟油”,不应将王多好认定为销售“地沟油”犯罪。(2)“两高一部”2012年发布的《通知》并不是司法解释,因此并不具有溯及力,控方根据“两高”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认为《通知》具有溯及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解释的四种形式的规定,《通知》显然不是司法解释,不应具有溯及力,而本案发生在2011年之前,该《通知》故而不能适用于本案。(3)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通知》扩大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范的犯罪行为种类,也加大了对销售“地沟油”行为的惩罚力度,因此等于新设了定罪标准,王多好作为普通公民不能预见到自己此前的行为会触犯该罪名,而且王多好所销售的鸭油中也没有掺人有毒有害物质,因此不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犯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工多好于2004年至2011年10月间,从北京三元桥全聚德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奥运村店收购鸭油及餐厨剩油等废弃油脂,后将所收购鸭油转卖给商贩用于炸制食用薄脆、将所收购餐厨剩油等废弃油脂转卖给他人。被告人王多好于2011年10月14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王多好处扣押人民币5 860元,并冻结被告人王多好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 105. 90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王多好将从三元桥、奥运村两家全聚德烤鸭店收购的废弃鸭油,出售给他人用于炸制食用薄脆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王多好从三元桥、奥运村两家全聚德烤鸭店收购废油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书证,证明被告人王多好从三元桥、奥运村两家全聚德烤鸭店收购废油的具体数量、金额等。
第四组证据书证,证明被告人王多好向三元桥、奥运村两家全聚德烤鸭店提供从事废油脂清运的相关资质证明,签订废油脂清收协议,在两家烤鸭店从事鸭油、餐厨剩油等废弃油脂的清收活动。
第五组证据物证照片以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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