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龙与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汪楠彬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抗诉案
——非法牟取政府土地补贴差价构成损害国家利益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一审原告):陈云龙,男,汉族。
当事人(一审被告):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楠彬,该公司负责人。
当事人(一审被告):汪楠彬,男,台胞,系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云龙在任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周市镇政府)副镇长期间,引进了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纸业)、鸿运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以下简称2003耐力公司)。周市镇政府与鸿运纸业签订《内部协议书》约定:周市镇政府提供土地约105亩,每亩土地出让价格为人民币5. 6万元,剩余土地出让金由周市镇政府支付。后鸿运公司、2003耐力公司作为鸿运纸业的关系企业,向江苏省昆山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112万元,同年4月,周市镇政府按《内部协议书》约定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1559948元。后鸿运公司、2003耐力公司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对土地开发利用。
2006年下半年,周市镇政府对土地出让价格进行上调,同时出台了未开发利用的土地限期申请退还政府(退还本金及利息)或政府收回,延期开发的土地补土地差价、增加投资强度等政策。鸿运公司、2003耐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楠彬、林明河找到陈云龙协商,陈云龙表态必须按政策执行,两人均申请将土地退还政府。陈云龙假借政府收回名义,个人出资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利息240万元,以2003耐力公司名义非法“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际控制了土地使用权。后陈云龙又滥用职权,以周市镇政府名义出具内容虚假的《申请》和《情况说明》,将鸿运公司、2003耐力公司合并,进而将土地使用权合并至2003耐力公司名下,开始自行投资建设厂房。
2007年12月,2003耐力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后,陈云龙未经汪楠彬同意,冒用其名义,编造虚假投资项目、股东决定、章程修正案等手段骗取登记,注册成立了“汪楠彬个人独资”的耐力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后陈云龙编造虚假的情况说明、私自加盖“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公章,骗取江苏省昆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将外商汪楠彬、林明河退还给政府的40亩工业用地过户至陈云龙实际控制的耐力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名下,取得了这40亩工业用地使用权,致使周市镇政府支付的1559948元土地出让金无法收回,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2010年1月至3月间,陈云龙为领取房产证,编造虚假投资项目、股东决定、章程修正案等资料,将耐力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再次更名为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2011年1月,陈云龙以投资人身份,将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给荀建峰。在转让过程中,荀建峰以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在昆山建行、农行骗贷4400万元。
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向荀剑锋追回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2011年11月15日,陈云龙起诉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陈云龙系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股东。
[原审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于当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陈云龙与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汪楠彬均到庭参加诉讼。同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昆商调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三方一致同意将陈云龙变更为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100%股权。自2006年10月至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陈云龙及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责;二、陈云龙同意在拿到本调解书10日内至昆山市商务局及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云龙;三、三方自本纠纷解决后,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01180元,减半收取50590元,由原告承担。
凭此民事调解书,陈云龙办理了相关公司变更手续。2012年11月22日,昆山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公司性质的批复》。2012年1月12日,陈云龙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变更。
[抗诉理由]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云龙涉嫌滥用职权案件中,发现上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苏检民抗[2013] 7号民事抗诉书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商调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理由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2011)昆商调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云龙是耐力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股东,损害了国家利益,使陈云龙给国家造成1559948元损失难以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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