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基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
原告:陆培基,男,42岁,住江苏省无锡市南尖32号。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田荣,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雁清,无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培基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陆培基原是被告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干部。被告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合同规定:保险期自1986年12月5日起至1987年12月4日止;陆培基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金额8000元。人身意外保险单上载明,发生保险赔偿金事项时,保险赔偿金由投保人转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1987年9月4日,原告陆培基因私事在他人家中跌伤,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为此休病假88天。在此期间,被告为陆培基发了工资、劳保待遇(未发奖金)。1987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按协议付给被告保险赔偿金704元。此款是按陆培基停工天数核定的。被告未将此款转交陆培基。为此,陆培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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