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仲裁概况 |
中国内地承认港、澳、台地区临时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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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孙巍:《中国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
2007年《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经过书面审理后径行作出裁定;对于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查清事实后再作出裁定。”前述规定实际承认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临时仲裁。但对台湾地区的临时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承认和执行,到目前为止,中国内地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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