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12/2019号行政法规
设立澳门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设立澳门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一、许可设立一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工商业发展基金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二、公司采用的中文商业名称为“澳门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葡文为“Macau Renovação Urbana, S.A.”,英文为“Macau Urban Renewal Limited”。
第二条
公司所营事业
一、为优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住质素及环境,并促进经济、社会及旅游的发展,公司所营事业为:
(一)协调和推动一切与都市更新有关的活动,尤其是进行界定属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基础建设、集体设施及建筑物的活化和重整工作;
(二)推动预防现存建筑物老化以及卫生、美观及安全条件恶化;
(三)推动复修空间的创新城市功能的发展。
二、公司尚可开展其他与都市更新有关的工商业或提供服务的活动,但须经为此召开的股东会议决和明示许可。
三、为推行公司所营事业,公司可与公共或私人实体开展和订立合作协议,以及对其他公司、财团或其他方式的组合出资。
第三条
公司资本
一、公司的起始资本额为澳门币一亿元,由股东按下列比例悉数认购并以现金支付: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百分之九十六;
(二)工商业发展基金: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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