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阿联酋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照
(2008)部领字第431号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第1/6/6-1200号照会,内容如下: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确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在上海设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在上海设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和福建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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