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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2006)
【国家与国际组织】
塔吉克斯坦
,
哈萨克斯坦
,
俄罗斯
,
吉尔吉斯斯坦
,
乌兹别克斯坦
【条约分类】
政治
【签订日期】
2006.06.15
【时效性】
尚未生效
【保存机关】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
【条约种类】
议定书
【签订地点】
上海
【全文】
【
法宝引证码
】
CLI.T.4498
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订立如下议定书。
第一条
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一段表述如下:
“秘书处是本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本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本组织的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本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
第二条
将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二、三、四、六、七段中的“主任”一词改为“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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