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及美利坚合众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反
垄断和反托拉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合作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称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合称美国反托拉斯机构), 希望通过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之间创设一个长期的合作框架,更有效地执行其竞争法律和政策, 认识到,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之间开展技术合作有利于营造使双方的竞争法律和政策得以合理、有效实施的环境,从而促进市场有效运行,增进本国公民经济福利, 认识到,为竞争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建立运行良好的制度,不仅涉及各自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反托拉斯机构,而且也涉及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以及法律、商业和学术界,并 认识到,中美两国负责竞争法律和政策的政府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包括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之间创设该长期合作框架,有助于改善和加强中美两国之间的关系。 希望就以下事项进行合作: 合作方式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为本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合作参与方,本备忘录规定了合作的框架。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美国反托拉斯机构的合作框架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备忘录各方共同参加的竞争政策高层对话(共同对话);第二部分是备忘录各方之间就竞争执法和政策开展进行交流与合作。 关于第一部分,除非另有约定,共同对话应在中国和美国轮流举行,并由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反托拉斯机构轮流主办。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美国反托拉斯机构定期举行共同对话,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在共同对话框架下成立专题工作组,就相关竞争政策和法律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专题工作组会议可以与共同对话同期召开,也可以由各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反托拉斯机构根据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后单独召开,以满足其具体需要。 关于第二部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美国反托拉斯机构可以在共同对话之外单独开展高层或工作层面的沟通与合作。 中美双方不设牵头部门。各家机构将各自指定一位联络官员,以便促进为推动本备忘录的实施而进行的接触。 各家机构之间的沟通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会晤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如一方负责竞争政策、法律执行的部门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美国反托拉斯机构将及时通知另一方。 合作内容
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一致同意,在有可合理获得的资源的前提下,在如下方面开展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1.相互及时通报各自司法辖区内竞争政策及执法方面的重要动态;2.通过开展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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