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二十二)
师安宁 【关键词】矿业权纠纷;综合性解析 对于转让方而言,其援引的后履行抗辩权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授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于受让方而言,其拒绝履行先付款义务的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此类法定情形包括: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具有后续履约能力;二是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三是具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或客观事实;四是存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应明确的是,受让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一把双刃剑,其必须有确切证据证实转让方存在履约能力严重瑕疵,否则对于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行政审批与合同解除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受让人请求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采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获得的矿产品及收益,或者探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勘查资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可请求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当事人一方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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