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入股的财税法律风险
齐精智
【关键词】股东;非货币财产;风险
股东可以货币对公司出资或者增资,也可以非货币财产对公司出资或者增资。齐精智律师不惴浅陋,从法律和财税两个方面对股东以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的风险分析如下:
一、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财税风险。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可以选择5年内分期缴税或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2、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的财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个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的财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或自然人以债权增资入股的财税风险。
(1)一般性税务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取得税务递延资产)。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根据59号文和国税[2011]25号公告,应就其债务重组损失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对于债务人而言,应就其债务重组所得税申报缴纳所得税。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次颁布了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2010] 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2015] 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5、企业或自然人以股权出资入股的财税风险。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公司用自己对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资产,履行向新设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其向已有公司的增资义务。在投资公司以股权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的母公司,原来投资公司的子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的子公司,成为投资公司的孙公司。
股权出资不同于股权支付。股权出资的对象是目标公司本身,而股权支付的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1、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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