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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浅析
【作者】 黄丹【合作机构】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作刊物】 共和【刊物年份】 2013年
【期号】 4【页码】 29
【发布时间】 2013.04.01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A.28319    

  现阶段,有很多典当行、信托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利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方式收回借款。其作为替代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着一定的优势。无论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一方,了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实践中的运用,都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概述

  根据我国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根据以上公证文书应具备的条件,法律列举了五类债权文书:(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借用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已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

  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需经过以下程序:首先,在合同订立后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公证申请须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应向公证机构提出。债权文书中必须明确约定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涉及担保人的,担保人须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否则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第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在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公证机构原则上会对下列内容作出审查。当事人可在公证机构的指导下约定核实方式,即公证处信函核实或者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事实却有发生;(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经过上述审查,公证机构向债权人签发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上应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可列入执行标的;第三,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法定期限为2年),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理解,可简单地概括为被公证机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具有一定给付内容且约定了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作为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途径之一,申请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的最大优势为财产保全的便捷性,无需提供担保;其相对优势为在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无疑义的情况下,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应尽可能利用公证债权文书的优势以及各地区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公证规定,避免可能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构成争议的做法,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说,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提出异议的权利。如异议成立,则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纠纷。下面探讨一下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些问题,其中某些问题具有争议,某些问题已有定论。

  二、协议管辖问题

  在实践中某些债权人为了避免在申请执行证书及申请强制执行时遭受地方保护或某些不必要的阻碍,与债务人约定公证管辖和强制执行的管辖。首先来说说公证管辖,《公证法》对于不涉及不动产的债权文书规定的管辖范围比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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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文作者黄丹,吉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共和北京总所非诉一部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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