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指“拥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授权的主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主体,依法反复地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滞纳金的本质是行政强制过程所运用的间接强制执行手段,其运行原理是给予心理强制力从而催促相对人履行义务。滞纳金不是一种新的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原有的公法义务履行的间接强制执行手段,而非为了盈利目的。
但是滞纳金的法律现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与滞纳金的本质相冲突的。本文从我国含有“滞纳金”条款的法律入手,根据其对“滞纳金”规定的不同将其分为三大类,进而研究这三类法律,总结出我国滞纳金规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滞纳金”法律规定现状梳理
滞纳金是行政间接强制方法之一,税收、海关、供水、供电等领域均出现滞纳金条款。总结我国“滞纳金”存在的现状,包含“滞纳金”的法律有九部,如表一和表二。
由以下两表可知,对我国含有“滞纳金”条款的法律可以归为三类,第一类是规定了逾期应征收滞纳金条款的法律,但其关于滞纳金具体内容的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第二类是规定逾期缴纳可以征收滞纳金的条款,为《
劳动法》;第三类是本来规定了第一类的滞纳金条款但之后删除了滞纳金条款的法律,分别为《
公路法》和《
个人所得税法》。本文按照该分类逻辑对各类滞纳金条款的法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该三类法律中,第一类为分析重点,着重分析滞纳金的计算和强制执行程序。
二、滞纳金的计算
(一)征收比例和限额
1、滞纳金征收比例和限额规定现状。
由表一和表二得知,每部法律对于滞纳金征收比例的规定不相同,其中海关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劳动法对滞纳金的征收比例未作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和社会保险法对滞纳金征收比例规定为“万分
表一:含有滞纳金条款现今生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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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发布时间│条款 │征收主体 │征收比例│起算点 │强制执行│限额 │
│ │ │ │ │ │ │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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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2015.04 │第32条│税务机关 │万分之五│滞纳税款│未规定 │未规定│
│理法 │ │ │ │ │之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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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 │2013.12 │第60条│海关 │未规定 │逾期缴纳│有 │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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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5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万分之五│滞纳之日│未规定 │未规定│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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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2011.7 │第86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万分之五│欠缴之日│未规定 │未规定│
│ │ │ │构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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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 │2009修改│第7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千分之二│滞纳之日│未规定 │未规定│
│ │ │ │行政主管部门或流│ │ │ │ │
│ │ │ │流域管理机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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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2015修正│第41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规定 │欠缴之日│有 │未规定│
│生育法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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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2009修订│第100 │劳动部门 │未规定 │未规定 │未规定 │未规定│
│ │ │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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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删除滞纳金条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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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条款 │征收主体 │征收比例│起算点 │强制执行手段│限额 │删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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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原第76条│交通主管部│未规定 │欠缴之日│未规定 │未规定│2009年 │
│ │ │门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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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原弟10条│税务机关 │千分之五│滞纳之日│未规定 │未规定│2015年 │
│ │ │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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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水法规定为“千分之二”。万分之五和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比例折合为以年为单位计算,分别是18.25%和73%。后者千分之二的征收比例极易产生超过原公法之债数额本身,导致天价滞纳金的出现。2012年《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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