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意见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体现“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中的“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改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审计,成员应当有权查阅财务审计报告,建议在第二十二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利中增加这一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增加成员有权查阅本社“财务审计报告”的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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