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这是我们处理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的一个重要政策。对坦白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不仅能瓦解敌人,分化犯罪集团,而且也反映了我国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单纯的惩罚和报复,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罗瑞卿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发言中说“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四条七款把拒不坦白作为从重加重的情况之一,第五条一、二款把坦白作为减轻从轻的情况之一。这说明犯罪分子犯罪后的态度是否坦白在考虑量刑时有着很大的意义。因此,如何才能正确掌握“坦白从宽”这一政策的问题,就有加以研究的必要。 什么是坦白呢?坦白就是犯罪人被发现后表示真诚悔过的一种态度。真诚悔过的主要表现就是犯罪人人揭发自己的犯罪事实,向人民低头认罪,要求重新作人。如果犯罪人缺乏揭发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个前提而空口表示向人民低头认罪,要求重新作人则不能以坦白论。 自首从广义上讲是坦白的一种表现,也是犯罪人犯罪后表示真诚悔过的一种态度,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犯罪人在主观上认为政府或地方团体没有发现自己犯罪人前,而主动向政府或地方团体告发自己罪行,表示真诚悔过的一种态度为自首;政府或地方团体发现犯罪人后才表示真诚悔过的一种态度为坦白。 犯罪人不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还向政府机关检举了其它犯罪分子,或者提供了其它犯罪分子的材料,虽然这也是一种真诚悔过的表现,但这已是立功。立功者可将功折罪,立大功者可受奖,坦白只是从宽处理的情节,而不能受奖,这就是坦白和立功的区别。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坦白,自首、立功虽然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一种真诚悔过表现,但坦白表示真诚悔过的程度是要小于自首,在一般情况下也要小于立功。因此,在处理时把他们之间的界限区分开来是有必要的。 坦白既是表示真诚悔过的一种态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坦白呢?这主要根据犯罪分子揭发罪恶事实的程度来看,如果交代的问题是犯罪事实的主要情节,就应当认为是坦白;如果交代的问题不是犯罪事实的主要情节,就不是坦白。如一个反革命分子某时在某地任伪保长期间杀死过一个共产党员,如果犯罪分子交代了杀死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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