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出差到某地去了一趟。公事办完,在当地火车站买票时,被强买了一张保险凭证和一张保安发票。笔者当即申辩:客运站应尊重旅客的意愿,不能强行推销。孰料售票员正告笔者:我们就是这样做的,不光对你一个。 笔者在此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类行为的不合理性。 旅客购买票证,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合同应该是当事人基于平等法律地位、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把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客运站、保险公司、保安公司与旅客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保险公司和保安公司无权强制旅客订立合同,客运站作为保险公司和保安公司的代理人,也不能违背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第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包括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诺即一方当事人完全同意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建议。当然,当事人在要约阶段可以“讨价还价”,即通常所说的“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的过程。保险公司和保安公司向旅客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旅客如果认为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合理(比如价格太高或保障范围太小),双方不能达成意思一致,则合同不能成立。其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即时清结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意思一致后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履行完各自的义务,比如现
······下跌你应该笑还是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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