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文明是世界主要文明之一。作为这一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古代印度法,包含着丰富的理念和制度,并在整体上形成了不同于其他古代法的鲜明特征。深入研究这一法律文明,不仅可以拓展比较法的视野,而且有助于借鉴其中的有益资源。然而,在世界古代法律文明的研究中,中国学界对于印度古代法律文明的研究,一直较为薄弱。更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尽管深受印度文化的影响,通过接受佛教也间接受到了印度法律的影响,但国内迄今尚无印度法的专家,自然也没有出现研究印度法律传统的重要专著。有鉴于此,本文尝试重新解读和分析《摩奴法论》中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结合这些理念和制度的文化与历史背景,透视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征。
一、印度的“法”概念与主要法律渊源
(一)“法”的概念
在古代印度文献中,表示“法”含义的词语是梵文“达摩”。在古代印度最早的经典文献《梨俱吠陀》中,维护宇宙秩序的正义和司法之神是伐楼那,{1}“达摩”被用来指称秩序的维持。在该部经典中,“达摩”一词出现过67次,且与神王伐楼那相关联。{2}53-58达摩的原意为“坚持”、“维持”和“秉持”,后来是指秩序、法则、规则和责任等。第一,达摩最初主要是与适当的宗教仪式密切关联,到后来才具有了“习惯”的伦理含义,随着国家的产生和王权等政治组织的发展,达摩才具有了政治和法律含义,并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宗教、伦理和政治的综合性概念。{2}51-101、181-242第二,达摩在内容上涉及宗教信仰、种姓权责、道德实践、伦理责任以及个人的言行举止等,涉及敬拜神灵的宗教事务、协调社会关系的伦理以及如何对待生物等自然法则。达摩可分为种姓达摩,即不同种姓遵守不同达摩;人生达摩,即不同人生阶段须遵守不同达摩;美德或善行达摩,即主持正义、坚持苦行、保持清净、禁止杀生以及寻求解脱等。第三,达摩指向三重时间维度,涉及人们过去、现世和来世的业报轮回以及彻底解脱。因此,达摩因不同情境而异,含义具有动态性。{3}17
在古代,印度人的基本宇宙观和社会观是敬拜天神、内修德行、与梵合一。为此,世人必须坚持正确的言行,在宏观上维持宇宙和物序的平衡,在微观上维持宇宙各个构成要素的平衡,使自然和社会有序运行。印度教经典把历史分为四个时代,即金、银、铜与铁时代。与此相应的是圆满时代、三分时代、二分时代和一分时代。在这个“铁”的一分时代,人类便进入了争斗时期。到了这个时期,人类社会既然退化了四分之三,到了不能再退化的地步,就必须用强制手段维持神圣的宗教信仰和纯洁的生活方式。达摩作为“维持”正义和秩序的理念和机制,就至关重要。在现代,印度开始用印地语转译传统“法律”一词的含义,不再使用达摩,而是使用“韦迪”,后者的意思是“禁令”,即吠陀中所涉及的义务和禁则。{4}3-7{5}4-5{6}xvii,{1}222-234佛教也沿用了达摩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佛教的根本义理和物序,二是指道德伦理和戒律。{1}224{7}315-316
(二)主要法律渊源
1.天启经。这是指来自天神启示的古代权威经典,首先是指吠陀本集。所谓“吠陀”,原意是“知识”,后来喻指天神所点拨和启示的知识和智慧。印度教中有四大吠陀本集,即诗颂体的《梨俱吠陀》,由散文和韵文构成的《耶柔吠陀》,作为配乐诗歌唱的《沙摩吠陀》,以及散文体的《阿达婆吠陀》。它们都是婆罗门教的原始文献,内容涉及宗教教义和仪式、历史传说和武术,以及雅利安人的道德和伦理。除了上述根本的四种吠陀之外,还有三种附属的吠陀,即《梵书》(又称《婆罗门书》)、《森林书》和《奥义书》。它们多采用散文体,形成于前11—前3世纪之间,是对吠陀本集的补充和阐释,涉及宗教信仰和仪式、自然的本源、人生哲学以及理想的生活方式等。{1}157-170{8}19-28
天启经作为法律渊源的重要性在于:第一,天启经中虽然很少涉及法律的具体规则,但它确立了印度教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后来的圣传经(又称“传承经”)以及习惯,都遵守这种精神和原则。第二,天启经中涉及宗教信仰、仪式以及生活方式的描述,还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的一些事例,这些描述和事例在印度法中具有权威性,为后来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先例。根据印度宗教法法理,所有达摩都植根于吠陀,如果不能找到直接的根据,则意味着那些根据尚未被人类所认知和理解。第三,天启经中一些概念比较模糊,所涉及的人物和事件也难以具体考证,因而为后世解释和发展它们提供了广泛空间。基于这种传统,古代印度的阐释学特别发达,而法学是传统经典阐释学的重要组成部分。{5}47-69
2.圣传经。在印度教中,圣传经的地位仅次于天启经,是对天启经的“记忆”和“传承”,实际上是对它们的诠释和发展。圣传经主要包括诗体、散文体或对话体的“法经”和“法论”,史诗体的《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1],记载历史传说的《往事书》,以及作为祭祀仪式规程的《阿笈摩》等。这些经典被认为是古代圣贤所传,因而获得了后人的尊重。
在上述圣传经中,涉及法律内容的主要是法经和法论。它们主要包括:(A)《高达摩法经》,形成于前600—前300年,是最古老的法经,宣布吠陀是神圣法律的渊源,还规定了种姓制度和国王的权力与职责等。(B)《鲍达耶那法经》,约形成于前600—前300年间,但稍晚于《高达摩法经》,明确指出法律渊源包括吠陀、圣传经和公认的习惯,还确认了不同地域习惯的多样性。(C)《阿帕斯坦巴法经》,约形成于前450—前350年间,对规则的表述比先前法经更精确一些。(D)《瓦西什陀法经》,约形成于前300—100年间,除了重申天启经和圣传经的权威地位,还确认了地方习惯的效力,主张在特殊情况下,人们可依据地方习惯对达摩规则予以变通。(E)《毗湿奴法经》,约形成于前300—100年间,以毗湿奴神回答具体问题的方式展开,内容涉及国王的职责和司法事务。(F)《摩奴法论》,约形成于前200—200年之间,是法律领域最重要的法论(具体讨论详见下文)。(G)《祭言法论》,形成于前100—300年间,内容与《摩奴法论》基本一致,是对它的提炼,更多涉及王权问题。(H)《那罗陀法论》,约形成于前100—300年间,基本上继承了《摩奴法论》的内容,补充了一些关于王权的内容,宣布贤明的君主具有婆罗门的地位,强调国王的神性,主张政事和习惯在一些情况下高于达摩;还涉及许多司法内容。{5}32-60
就上述圣传经而言,它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们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典,而是权威的学术著作,或者更类似现代学者编纂的“模范法典”,因而并不是国家等政治权威制定并强制施行的法律,而是“法书”。第二,在这些法经和法论中,只有少部分内容属于我们今天的“法律”范畴,许多内容属于宗教信条、道德劝诫、伦理规范和生活习惯。第三,这些圣传经形成于不同时代,内容的变化客观上反映出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逐渐分化和法律自身发展的过程。例如,就法律内容而言,法经比吠陀更具体,而法论比法经更完备;法经只确定伦理义务,法论旨在指导国王把伦理义务变成强制规则;法经内容主要涉及婚姻和家庭事务,而法论更具体涉及了财产关系和司法问题。法经代表了宗教仪式规则向伦理规范、宗教习惯向成文法的转变,法论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伦理规则向法律规范的转变。{3}47-48{4}28-29,73-74第四,圣传经来源于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的不同作者,但其基本精神和原则保持一致。法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婆罗门,而法论的适用范围更广,涉及各个种姓以及种姓之外的人。第五,《摩奴法论》作为第一部法论,比法经内容更加具体和系统,使许多规则更具有“法律性”,因而它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在圣传经中具有代表性,可以作为窥探古代印度法的一个窗口。在印度,法经和法论一直成为具有权威的“法书”,流传到18世纪。1772年,印度的英国统治者决定,涉及婚姻、家庭、继承、财产和宗教等私法事务时,英国法官主持的法院应适用印度的传统法律。由此,梵文的法论被翻译成英文,编纂成法典。实际上是把法经、法论等同于法典、法规。但英国法官不懂梵文且难以把握有关规则,不得不向宗教学者进行咨询。{5}xiv-xv{4}136
(3)习惯。在印度法传统中,宗教法虽然可以改变习惯,但承认习惯的效力。许多重要的法经和法论都把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之一,例如《高达摩法经》、《鲍达耶那法经》、《瓦西什陀法经》以及《摩奴法论》都明确认可习惯的效力。
(4)权威学者的合议。《摩奴法论》中明确支持,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婆罗门10人会议有权做出决断,其中至少包括三名精通吠陀、法论和语法等领域的学者[2]。权威学者的合议受到当地人们和法官的尊重。
在上述四种法源中,它们具有等级关系,后者必须与前者保持一致,其中天启经的地位最高,圣传经次之,它们被奉为达摩的“两个根”;“吠陀应该称为‘天启’,法论则为‘传承’;这两者在所有的事情上都不容置疑”。{9}2,10,11
5.宗教戒律。《摩奴法论》中规定了婆罗门的十戒,即坚定、容忍、克制、不偷盗、清净、诸根调伏、智慧、知识、信实和不怒;还规定了四个种姓必须遵守的五戒,即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清净和调伏诸根。{9}6:92、10:63这些教徒戒律都具有法律的效能,且都被纳入法经和法论之中,对于教徒具有特殊的约束力。
二、古代印度法的主要内容:以《摩奴法论》为例
按照《摩奴法论》的说法,自在神梵转化为梵天,梵天把自己的身体分成两半,创造出男女,男女生出维拉杰,而摩奴就是维拉杰靠苦修所创造出来的。这样,摩奴就属于梵天的世系。
如上所述,《摩奴法论》是首部法论,吸收和发展了吠陀和法论的内容,成为以后法论的蓝本,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摩奴法论》全文共12章,2694颂。第1章涉及的是创世说和摩奴的身世;第2章涉及法的定义和本源、再生人的圣礼和宗教以及梵行期的法;第3章至第5章涉及家居期的法;第6章涉及林居期和遁世期的法;第7至9章涉及的是国王的法;第10章涉及种姓的职业;第11章涉及赎罪法;第12章涉及行为的因果报应即转世和解脱。
(一)创世说与梵、梵天
古代印度人的创世说认为,宇宙是个沉睡的昏暗本体,自在其中的自在神梵无影无形,无始无终,具有驱除幽暗和转变地水火风空五大元素的力量。梵是内在于宇宙的最高本体,即永恒自在或自然宇宙之本;梵转变为梵天,从抽象的自在神转化为具象化的创造神,从无中生出有,从静生出动,在这个过程中,借助的是禅思的内在之力;在地、水、火、风、空五大元素中,水作为创世的中介,最为重要;作为创造之神的梵和梵天是唯一不变本体和本真实在,作为它们创造物的世界万物诸象,都是变动不居的形式和幻象,因此信仰的最高境界是人的灵魂与梵合一,即所谓的“梵我如一”。{9}1:5-50
(二)轮回和业报
印度教教义认为,世界从创生到毁灭为一劫,约43.2亿年,然后开始一个新的轮回。包括人的生命在内的世间万物也处在轮回的流转中。人的轮回与业力有因果关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业力是指人的所想所思与所作所为。例如,非施而取、非法杀生和同他人之妻通奸,属于不良身体行为,行为人来世变成无机物;谩骂、说谎、诽谤以及闲扯等不良言语行为,行为人来世转为禽兽;凯觎他人财产、心里谋划损害他人以及执着于谬见,属于不良思想行为,行为人来世变成出身低贱之人。{9}12:3-9《摩奴法论》的另一种划分是把人的德行分为喜德、忧德和暗德。实际上,“三德”是人生的三种心理和行为状态,与之对应的是不同的结果。喜德为知识,行为人转为天神;忧德为爱与恨,行为人转为人类;暗德为无知,行为人转为畜类。具体而言,“三德”又各分为上、中、下三等,各有不同的轮回业报。{9}12:40-50应该指出的是,人生的最高境界是通过学习吠陀、遵守达摩和修炼善德,最终是吸纳灵魂与梵合一,摆脱轮回,彻底解脱。
(三)种姓之法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最具特色的宗教、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种姓制度在梵文中称作“瓦尔那”,可追溯到吠陀时期的早期。最初,进入印度的雅利安人形成三个阶层,即武士、祭司以及部落民。但随着对非雅利安人的征服,社会便出现了雅利安人与非雅利安人的区分,而在雅利安人内部也出现了区分,即武士成为刹帝利种姓,祭司成为婆罗门种姓,部落民成为吠舍种姓。这三个种姓再加上非雅利安人即首陀罗种姓,四种姓制度就逐渐形成。种姓制度形成的后果是,婆罗门逐渐取得了至上地位,各种姓之间不得通婚,且各自从事不同职业。《梨俱吠陀》中就强调婆罗门的优势地位,但由于当时战事频仍,作为武士阶层的刹帝利一度成为统治阶层。{5}47到吠陀后期,婆罗门至上的原则得到确立。婆罗门不仅成为世人与天神沟通的中介人,而且成为生活中纠纷的仲裁者。{4}12由此,种姓制度逐渐变得根深蒂固和牢不可破。《摩奴法论》以梵天的权威确认这种等级制度的正当性,宣称梵天在创造万物的时候,把自己的身体分为两半,一半为男,一半为女。同时,梵天从口中生出婆罗门,臂中生出刹帝利,腿中生出吠舍,脚中生出首陀罗。{9}1:31实际上,早在《梨俱吠陀》“原人歌”中就出现了这种表述。{10}255它们分别代表四种不同价值:安乐、保护、富裕和顺从。这与他们从事的不同职业有关:婆罗门的主要职业是学习和传授吠陀、祭祀和为他人主持祭祀,以及布施和接受布施;刹帝利的主要职业是保护众生、布施和学习吠陀;吠舍的主要职业是经商、畜牧、学习吠陀和务农等;首陀罗的主要职业是为上述三个种姓提供服务。在上述四个种姓中,前三个种姓的主要身份分别是祭祀、武士和商人与农牧民。他们有权学习吠陀,是再生人(即由于学习吠陀而获得第二次生命),而首陀罗无权学习吠陀,是非再生人。杀首陀罗与杀猫、狗、青蛙或乌鸦的赎罪方式相同。在再生人中,婆罗门出身高贵,天生就有通晓吠陀的潜质,是“法的不朽的化身”,是最有智慧者,因而地位最优越,“有资格享有一切”。{9}11:131,1:31,96-100,2:87-91
为了保持种姓的纯洁,再生人男子与比其低的种姓女子所生子女,是顺婚生。但其后代种姓身份,就低不就高,如婆罗门与吠舍女子所生后代则为吠舍种姓,称为尼沙陀。首陀罗是非再生人,男首陀罗与吠舍、刹帝利和婆罗门女子所生子女为逆婚生,其子女为杂种姓;女子的种姓越高,子女的地位越低贱,例如男首陀罗与婆罗门女子所生子女称为旃陀罗,是“人中最低贱者”。尼沙陀只能从事捕鱼业,住在圣树旁、焚尸场边或山上。旃陀罗必须着裹尸布,搬运无亲人的尸体,或作为刽子手,住在村外,成为“不可接触者”,如他们用过的餐具必须抛弃,婆罗门不慎接触他们的用物,则必须以赎罪方式洗清罪过。另外,再生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丧失其所属种姓,如婆罗门卖肉、胭脂或盐,立即丧失种姓,成为首陀罗。不可接触者是贱民,其来源除了违法跨越种姓的逆婚所生后代,还包括非雅利安等外籍人以及某些从事不洁职业者。{9}10:6-56,11:175,10:92{11}291-292
(四)人生之法
确定再生人的人生阶段,且规定相应的生活方式和义务,是古代印度法的另一个特色。再生人一生分为四个阶段。
1.梵行期。再生人与非再生人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学习吠陀。再生人正式学习吠陀的时期为梵行期,婆罗门为8岁,不得晚于16岁;刹帝利为11岁,不得晚于22岁;吠舍为12岁,不得晚于24岁,届时举行人教礼。梵行期至少为9年,多至36年。在学习期间,徒弟与师父共住,师父必须是婆罗门;徒弟的衣食住行都必须符合规定,如尊敬师傅,乞取食物,潜心学习。学习吠陀的目的是掌握吠陀的精义,修行身心,调伏诸根。梵行期结束,他们应尽其所能奉献谢师费,如田地、金子或牛马等,至少送上一把伞或一双鞋。{9}2:36-249
2.家居期。梵行期过后,再生人就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家居期。他经师父允许而沐浴回家,父亲向他献上牛奶和蜂蜜之礼。然后,他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娶妻生子。家居期是人生的最重要阶段:一是完成了宗教经典的学习,进入了再生人的自立阶段,由此可以主持或进行祭祀;二是开始承担家庭责任,并向其他人提供施舍,从物质上支持宗教献祭活动和个人苦修行为,并为处于其他生活阶段的再生人提供生存条件。因此,《摩奴法论》中用3章阐释家居之法。
家居期最重要的活动是宗教祭祀。鉴于灶炉、石磨、扫帚、杵臼和水罐都是导致杀生的“屠场”,因而家居者每天应进行五祭来赎罪,分别为天神、客人、家属、祖先和本人进行祭祀和祈祷。祭祀的方式通常是以烧供来祭祀天神,即把供品投入火中,然后撒向四方;以食物和水等来祭祀祖先;其他三种祭祀则是向其提供食物,不同祭祀须念诵不同的祷文。除了每日五祭,还有许多重要的季节或节日性集体祭祀,尤以马祭最为著名。
家居者应以梵行期的婆罗门为楷模,因而家居之法列举了对婆罗门的具体要求和禁忌。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处在家居期的再生人。例如,他必须修指甲、剃须发、穿白衣、持一根手杖、一罐水、一把吉祥草,带一条圣线和一对明亮的金耳环,不得与妻子共食,在进食时必须露出右臂,睡觉时不得露出身体,活动时不得与丧失种姓者为伍,赶路时不得与首陀罗同行,不得争论和歌舞娱乐,不得接受各种低贱者提供的食物等。再生人的食品规则更具体和严格,如禁食葱、韭、蒜和菌类等。{9}5:4-144
3.林居期。再生人第三个生活阶段是林居期。当家居者发现自己脸有皱纹和头生白发,且其后代有了后代,即有了孙子时,就应离家到森林中隐居。他可携妻共行,但不得携带家产财物。到森林后,他应身着兽皮或破衣,不修剪须发和指甲,以采集蔬菜和野果为食,每日一餐。林居者必须力践苦行,白天在地上打滚或用脚尖站立;在夏季,应头顶烈日并在周围置火烘烤;在雨季,应裸体淋雨;在冬季,应身着湿衣,受冻耐寒。他可以生火,并应坚持每日五祭和其他重要的祭祀。在没有食物时,可以到村落乞食,但要带回林中去吃,或者只喝水吞风,直到身体倒下。{9}6:1-32
4.遁世期。通过林居的苦行,再生人逐渐摆脱了肉体的忧愁和恐惧之后,并还清了三债,即学习了吠陀、有了后代和履行了祭祀,就应进入生命的下一个阶段,彻底遁世。此时,他应弃火独行,到处游荡,超越生死之念,无欲无忧,无悲无喜,不修边幅,每日一餐,以采集野物为食,偶尔可到村落乞食,喝水时以衣服过滤,以免杀生,除了维持生存,必须抛弃一切身外之物。他还应通过瑜伽体验与梵合一,最终实现灵魂脱离肉体复归永恒之梵。{9}6:33-86遁世期与林居期不同在于,前者可带妻子共同生活,但后者则单独游荡,彻底出家;前者还须履行祭祀,后者则摆脱人世一切义务,复归自然;前者苦行主要在于折磨肉身,后者的苦行主要在于升华灵魂。
(五)国王的权力和职责
在前6世纪,王权开始加强,《摩奴法论》中反映了王权得到强化的趋势。其中第7、8、9章都冠以“国王的法”之名,并都涉及国王的权力与职责。
1.国王的性质和权力。(1)出身于刹帝利种姓;(2)国王是火神、风神和日神的化身,具有神性,负责保护世界秩序,维护和执行达摩;(3)学习吠陀,精通法律,诚信公正,足智多谋;(4)国王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所作出的裁决不得违抗。
2.国王的一般职责和义务。(1)听从博学婆罗门的指导,重大事务须与婆罗门协商。(2)克制勤勉,谨慎戒行,调伏诸根,不得沾染贪婪、好色、赌博、酗酒和狩猎等恶习。(3)选贤任能,协助其进行管理,监督臣属的行为,严厉惩治腐败官吏。(4)在同种姓中选取贤惠女子为妻。(5)常备武功,对敌勇敢作战,善用计谋。(6)按照常例征税,通常是财产的六分之一,不得征收苛捐杂税,免除婆罗门的税赋。(7)善待出生高贵者和老弱病残者。{9}8:30-309
3.国王的司法职责。(1)直接行使司法权,亲自审案,或委托一位婆罗门代审案件。(2)查明各地区、种族和行业的法律,并根据当事人的身份确定可适用之法。(3)公正裁决案件,对于不公的案件,国王承担责任的四分之一,其他责任分别归咎于违法者、证人和法官。国王还应容忍诉讼当事人亲友谩骂,以宽恕赢得未来进入天堂的回报。(4)国王不得对婆罗门适用死刑。{9}8:8,18,41,312-313
(六)婚姻家庭制度
同其他宗教法相比,印度教法尤其重视婚姻家庭关系。在印度教中,没有教会组织,每个婆罗门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因而男性婆罗门就成为婚姻家庭的核心。在地位上,“女子必须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不得享有自主地位”。{9}5:146这一原则与中国古代法的“三从”原则如出一辙。妇女在种姓上依附于父亲和丈夫,如果下嫁低贱种姓,也将失去原来的高贵种姓。女子被认为生性“贪睡、偷懒、爱打扮、好色、易怒、说假话、心狠毒行为可恶”,{9}9:17因而必须严加管束。她们必须服从父兄和丈夫的安排,不得单独举行祭祀,不得发愿修行,不得斋戒绝食,不可做丈夫不喜欢之事,必须逆来顺受,甚至丈夫染有恶习或行为淫乱,女子亦不得不敬从丈夫。{9}5:152-154另外,在种姓之间违法通婚的情况下,原则是贵男贱妇所生后代,其地位优于贱男贵妇所生后代。例如,男婆罗门与女首陀罗所生子女称为沙尼陀,男首陀罗与女婆罗门所生后代成为旃陀罗,沙尼陀的地位高于旃陀罗,如连续7代与婆罗门生后代,其后代就取得较高种姓。{9}10:8,12,64,67
《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形式:1.梵式,亲自把才德兼备的男子请来,为新郎和新娘换装,然后把女儿嫁给他;2.天神式,把打扮好的女儿嫁给正在主持祭祀的祭司;3.仙人式,接受新郎的一对或两对牛,把女儿嫁给男方;4.生主式,献礼之后,由新郎和新娘说“愿共同守法”,婚姻即成立;5.阿修罗式,娶新娘时,按能力赠送聘礼;6.乾达婆式,新郎和新娘自主结婚;7.罗刹式,以达、砍、劈方式,把姑娘从家抢走,是远古抢婚制的遗风;8.毕舍遮式,趁女方睡着、喝醉或昏迷时而占有她。婆罗门可采取前六种婚姻形式,但最好采取前四种形式;刹帝利可采取后四种形式,吠舍不可采取罗刹式,因为刹帝利属于武士阶层,享有以武力抢婚的特权。
根据《摩奴法论》的规则,结合其他有关古代印度婚姻的文献,我们发现,古代印度婚姻法主要的原则如下:第一,原则上一夫一妻制,例如在婚姻的第3章中宣布,一个再生人应娶一个相同种姓女子为妻。但实际上默认了多妻制,如在涉及财产继承的第9章中,就确认如果娶了不同种姓的四名女子为妻,财产应如何分割。{9}3:4,9:149。《鲍达耶那法经》曾明确宣布,一个男人除了可娶一位同种姓女子,还可从每个低种姓中娶一名女子为妻。由此,婆罗门可有四个妻子,刹帝利可有三个妻子,吠舍可有两名妻子,至于首陀罗可有一名妻子。{4}41第二,法律不提倡买卖婚姻,鼓励女方父兄不接受财礼,但默许买卖婚姻。实际上,古代印度买卖婚姻盛行。高种姓男子可娶低种姓女子,属于顺婚,反之则为逆婚,因而在婚姻选择中,高种姓中会出现男少女多的情形。为此,女方家长会尽力为女儿争取嫁给高种姓男子的机会,而在男女不准自由恋爱的时代,嫁妆的多少往往决定着竞嫁高攀是否能够成功。同时,低种姓或种姓以外的人们,出于男尊女卑和嫁妆负担的考虑,杀溺女婴则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这样一来,在低种姓的婚姻选择范围上,会出现男多女少的结果,而作为这一结果的自然产物,就是许多贫困家庭采取一妻多夫制。{12}154-158第三,允许童婚,30岁的男子应娶12岁姑娘,24岁男子应娶8岁姑娘。这样做的初衷是确保女子出嫁前的贞洁。进入现代,童婚制虽然受到法律禁止,但在某些农村地区,事实上仍然存在。第四,实行包办婚姻,不提倡婚姻自主,但对婆罗门以外种姓的自主婚姻,则允许之。第五,保留了原始的抢婚习俗。第六,鼓励同一种姓内部通婚,对于违反这项原则的不同种姓之间通婚,逆婚比顺婚的惩罚更重。第七,寡妇不得再嫁,终生守节,“贤妇都不许有第二个夫主”,{9}5:160而男子丧妻则可再娶。实践中,古代印度流行一种称作“萨蒂”的寡妇殉葬习俗。这项习俗并未见于法经和法论中,而是源于习惯。在早期,寡妇殉葬只是一种象征性献祭,然后可再嫁。但到吠陀时代末期,寡妇再嫁受到限制,只有无子的寡妇方可再嫁。在《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中,都有丈夫死后妻子殉夫的故事。但它们毕竟是神话性史诗,不能作为信史。据印度史家考证,在前4世纪,旁遮普的迦特族中曾流行过寡妇殉葬的习俗。{12}171在孔雀王朝,寡妇殉葬偶有发生,但并不流行。《往事书》中关于寡妇殉葬的事例就多了起来。这一做法可能源自个别地区的上层贵族,后来开始广泛流行。印度落人伊斯兰势力的统治之后,许多印度教徒担心本族的寡妇嫁给穆斯林,因而极力主张寡妇殉葬。寡妇殉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寡妇与丈夫尸体一起梵化,另一种则是寡妇与丈夫的遗物一道梵化。若丈夫有数妻,只有正妻可与丈夫尸体一起梵化,其他妻子则只能同丈夫遗物一道梵化。{12}170-174第八,妻子染有饮酒、浪费钱财等恶习,有病,出言不逊,婚前失贞或有欺骗行为,丈夫男子随时可以把她更换或抛弃;她若8年不孕,11年只生女儿而不生男,丈夫也可将其更换,而妻子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要求解除婚姻。{9}3:8-67,5:146-166,9:72-82,94,98
《摩奴法论》中的继承制度主要有下特点。1.如果尚未分家,实行长子继承制,弟弟要像依靠父亲那样依靠长兄生活;2.如分家,其他儿子享有继承权,长子先得不动产的1/20和动产中最有价值者,次子得长子之半,小子得长子的1/4。在如此抽分之后,剩余遗产在数子之间均分;如果不抽分,总遗产的分配原则是,长子得二份,次子得一份半,小子得一份。3.有限度地承认了直系女性卑亲属的继承权,即兄弟们应从各自所得遗产中取出1/4,给未婚的姐妹;死者无儿子,可把女儿封为儿子,继承遗产;作为嫁妆或受赠的母亲财产,死后可由儿女均分。4.生母种姓影响继承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儿子分别为不同种姓的母亲所生,可把遗产分为10份,女婆罗门生子得4份,女刹帝利生子得3份,女吠舍生子得2份,女首陀罗生子得1份。5.被继承人无子女,遗产可由死者的父亲或兄弟继承。6.非婚生子女或寡妇再嫁所生子女无继承权。7.丧失种姓者以及聋哑痴呆等残疾人,无继承权。{9}9:105-136,149,152,153,192,194,201
(七)司法与制裁
在古代印度,没有形成独立的司法组织,国王作为达摩的守护者,因而行使裁判权,这种司法权主要适用于重大案件。有时,国王把这种权力委托给下属或地方官吏。按照《摩奴法论》的设想,国王不能亲自审案时,“应该委任一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案件”,该婆罗门“应该在三名陪审官的陪同下”,在法庭坐着或站立审案,审判类似宗教仪式。{9}8:9-10对于一般案件,主要是由村社组织裁决,通常由当地婆罗门来主持。即使没有国王的授权,婆罗门也有权出庭并发表司法意见。对于法官的判决,国王如认为有错,法官须收回判决。国王认为法官不公,可亲自重新审理,并可对贪赃枉法的法官没收全部财产,对错判的大臣或法官罚银1千波那。{9}9:231,234晚于《摩奴法论》的《布利哈斯帕提法论》,曾提到四种法庭,即城乡的常设法庭、巡回法庭、国王委任法官所主持的法庭以及国王亲自主持的法庭,国王负责上诉审查,并有重审权。{4}248,255
根据相关研究,古代印度不同时期的司法制度也处在变化中。根据有关文献的记载,法经时代尚无常设法庭,国王仍是唯一正式的司法裁判者。直到孔雀王朝,除了国王法庭之外,其他常设法庭才伴随王权的扩张而得到迅速发展。古代印度主要有以下几类法庭:1.国王法庭,主要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常委托臣属或婆罗门代审;作为最高的司法上诉审级,有权改变或重审有争议的案件;2.市镇法庭,由市镇官或其下属主持,处理市镇中发生的纠纷;3.村社法庭,设在各地的村社,由头人负责裁断纠纷;4.行业法庭,在商人、艺人和工匠等行业,形成了内部解决纠纷的裁决法庭;{13}53-77 5.家族法庭,在古代印度,婆罗门和刹帝利贵族常常组成大家族,家长对于家内纠纷具有裁决权,并对家庭成员享有惩戒权。从功能角度看,这些家长具有司法裁决权。此外,孔雀王朝除了一般法院之外,还设有特别法庭,根据国王命令负责处理公共安全和严重犯罪事务。{13}63-65
关于法律事务的范围,《摩奴法论》列举18类案件:不偿还债务、寄存与典押、出卖他人财物、合伙经营、收回赠与布施财物、拒付工资、不履行契约、撤销买卖、主人与牧人争议、边界争议、虐待、侮辱、盗窃、抢劫、奸淫妇女、夫妇义务、遗产分配、赌博与斗兽。{9}8:4-7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8项司法管辖的争讼全都属于纯粹法律事务,而没有涉及宗教和一般道德问题。这些事务大体上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别。实践中,司法审判涉及的范围更广,在法律后来的发展中,尤其如此。
《摩奴法论》的证据规则很具体,其主要特点有三:一是重视证人证言,二是对一些情况采用神明裁判[3],三是没有采用刑讯逼供制度。纵观世界古代法律史,只有古代印度法和中世纪英国普通法没有采用刑讯制度。相比之下,前者的传统虽然更源远流长,却为学界所忽略。
(八)犯罪与刑罚
《摩奴法论》中,犯罪分为大罪和一般犯罪。大罪主要是针对婆罗门的犯罪,具体包括:1.杀害婆罗门罪,谎称出身高贵或向国王诬陷婆罗门,等于杀害婆罗门;2.饮酒罪,除了实际饮酒,藐视和指责吠陀、提供伪证以及违反禁食规则,视同饮酒罪;3.盗窃罪,即偷盗婆罗门金子,盗窃寄存物、马、银子、珍宝以及侵占他人土地,视为盗窃金子;4.奸污父亲或师傅之妻罪,即从师学习吠陀的徒弟如果与师母发生性关系,或与同母姐妹、朋友之妻或儿媳通奸,均视为奸污父亲或师傅之妻罪。
一般犯罪有四类:1.二等罪,包括不敬父母师傅、猥亵姑娘、与嗜酒妇女同房、杀害妇女和其他三个种姓的人、弟弟先于哥哥结婚、杀母牛、放高利贷、砍伐青树作柴、做演员等。2.丧失种姓罪,殴打婆罗门、鸡奸、嗅闻酒类等不洁之物以及欺诈等,还包括亲近旃陀罗女子或其他出生最低贱女子、吃了她们的食物、接受了她们的布施,以及与丧失种姓者同行、同坐、同食满一年。3.沦为杂种姓罪,包括杀驴、马、骆驼、鹿、象、羊、鱼、蛇以及水牛等。4.取消接受布施资格罪,包括接受不应接受的财物、经商、服侍首陀罗以及说谎等。婆罗门主要以接受布施为生,一旦被取消这种资格,生活就会陷入困境。5.不净罪,包括杀害虫子或鸟类、食用酒气熏过之物、盗窃果子、木炭和鲜花以及意志不坚定等。{911}:54-70,175,190对于以上犯罪,法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刑罚分为以下几类:
1.身体刑,包括10个部位:腹部、舌头、两手、两足、眼睛、鼻子、两耳、生殖器、罚款或没收财产、死刑。{9}8:125例如,盗窃井绳和水罐者,罚一豆;偷十罐以上者处肉刑。盗窃金银和贵重衣服达一百波那价值者,处死刑;价值五十波那者,断其手。偷盗牲畜者,刖足。{9}8:319-325
2.罚款,适用的罪行很广泛,实际上成为了国王收入的重要来源,如对作假证者就处以罚款之刑。
3.耻辱刑,包括申斥、责骂和在身体上烙上印记等。例如,对于犯大罪者,除了处以肉刑和罚款之外,还使之受耻辱刑,在其额头烙上印记:杀害婆罗门者,烙上无头人形;奸污父亲或师傅之妻者,烙上女阴符号;盗窃犯烙上狗足符号;饮酒者烙上酒店招牌。{9}9:237犯罪人若属于其他种姓,则可处死刑。{9}9:235,242
4.赎罪刑,如婆罗门过失杀害婆罗门,可以选择不同的赎罪方式:在森林居住12年,盖一间草棚,用骸髅作旗帜,以乞食为生,或者纵身跳入烈火中三次,或者把全部财产捐给精通吠陀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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