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正在孕育新一轮的科技和产业革命,各国在经济利益上进行深度融合,合作共赢、共谋和平发展已经成为时代潮流。在这种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一方面应当看到,全球经济正在不断积聚新的增长动能,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全球发展中长期累积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全球经济增长的基础还不牢,贸易和投资仍旧低迷。经济全球化遇到障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发展不平衡加剧。局部战乱和冲突、恐怖主义、核威胁、社会危机、难民移民大规模流动等问题,对世界经济产生负面影响。面对这一系列挑战,中国企业一方面要积极参加“一带一路”建设,勇敢地“走出去”,另一方面要保持投资的总体风险基本可控,稳妥地“站得住”。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本着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促进双方的共同合作与发展。
党的十九大对“一带一路”做出了新的总体部署,即通过“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1}(P60)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十九大报告把“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作为经济建设、全面开放新格局、全方位外交布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带一路”建设上大力进行国际合作,对于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一带一路”海外投资的战略意义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策对接、共同提升金融、法律、基础设施、科技、人文交流、投资机制、风险管控等合作方面大有可为。“一带一路”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向世界提供的最大的公共产品之一。
“一带一路”海外投资的战略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的范围。从以前侧重向东、向海开放转为向包括欧亚大陆在内的世界各国开放,形成东西全方位开放,以获得更大的开放空间。通过欧亚大陆桥、输油管道、泛亚铁路、沿线港口建设,实现互联互通,进入欧洲腹地。从战略上兼顾陆权和海权。
二是克服我国国内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从以前向东、向南发展转为向中西部发展,通过“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带动资源配置向中西部倾斜。
三是达到帮助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通过与沿线国家的产能合作,帮助沿线国家建立工业生产能力。中国要鼓励企业进行国际产能合作和技术品牌并购,引导国内优质富余产能有序转移,引导企业收购具有核心技术、知名品牌、行业龙头特点的实体,提升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补齐互联互通短板,为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四是通过与沿线国家进行人文交流,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我国的国家形象、城市形象、制造业形象、企业形象、文化形象等,都会借“一带一路”的东风在“走出去”中得到极大提升。“一带一路”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框架内,各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携手应对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开创发展新机遇,谋求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2“]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视野和世界胸怀,必将在全球产生强大的吸引力、感召力和持续发展的动力。
二、海外投资须关注的国外法律制度和政策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有大量的中国企业将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这些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法制不健全,社会稳定有不确定性,有的政府动员、协调社会资源的能力有限,很多项目在协调沟通方面效率低、程序乱、成本高。对中国企业来讲,“走出去”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与风险并存。相当多的企业对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也缺乏相关人才,法律风险防范就成为一个应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有关投资的法律制度
在投资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了当地国家的民商法、外商投资法、相关总统令及其参与签署的国际协议和投资协议等。当地参与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包括了贸易部、经济部、外交部等,制定的对外经贸政策必须研究。关注参与国家对外经贸领域的重大谈判,当地参与国制定的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还要研究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各领域政策:稳定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指定投资政策和吸引外资政策等。
了解外商投资的主管部门的职能。有的国家还专门成立了外商投资的主管部门。鉴于“一带一路”沿线的中亚及波罗的海等国状况与白俄罗斯相似,本文以白俄罗斯为例,介绍该国在吸引投资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
例如,白俄罗斯有“经济部投资管理总局”,其职责是制定并实施国家投资领域政策、参与制定实施积极投资活动的办法、创造稳定经济增长的条件、制定加强与外国在投资领域合作的措施、确定国家经济需要外资的规模等。
(二)当地参与国的土地管理制度
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办企业、办厂,就要利用参与国的土地。参与国的土地制度与中国大不相同,许多都是土地私有制与国有并存。例如,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土地可以由法人或私人、外国或国际组织所有,或长期、暂时使用、租赁。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通过拍卖或授予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土地可依法进行交易。1997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第27条专门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利用土地的方式: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白俄罗斯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购买土地产权,也可以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得土地。{3}
(三)参与国的民商法、移民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和环境保护法
外国人在当地参与国生活和工作,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例如,在白俄罗斯进行投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在雇用外国员工方面,主要依据三部法律法规:一是1998年《关于外国劳动移民法》;二是2002年9月16日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在白俄罗斯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劳动和经营活动规定》;三是2002年12月2日白俄罗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者、临时在白俄罗斯人员办理特别劳动许可的规定》。白俄罗斯国家的这些法律规定,对外籍劳工的数量有明确限制,而且外籍劳工只能从事与其拥有的资质相符的工作。
外国人在当地参与国投资办厂,还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竞争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四)参与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当地参与国的税收制度非常复杂,我国投资企业必须好好研究。例如,白俄罗斯的国家税费种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利润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土地税、生态税、自然资源开采税、离岸税、印花税、特许证费、海关关税与海关税费等。
(五)外商投资的工业园优惠政策
许多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吸引外资的法制尚不完善,还没有专门制定出系统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许多对外商投资比较大的项目,都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用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协议的方式,或者用发布总统令的方式来规定优惠政策及其他有关内容。中国企业要关注并充分享受外国人投资的工业园的相关优惠政策。
例如在白俄罗斯,中白工业园项目开展以来,白俄罗斯发布了两份总统令,是关系着中白工业园投资环境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包括了园区的管理机构、中白工业园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规划权等内容。根据上述总统令,中白工业园享有若干优惠政策,例如园区规划、设计根据与入园企业谈判结果确定,无需进行工程招标和建设中的商品采购招标;为中白工业园规划方案的设计、园区项目的建设和装备而输入的商品不需要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认证体系进行强制认证;还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如合资公司在2032年1月1日之前免税,中白工业园区内的居民企业自其登记之日起的10个日历年内免税,为实施中白工业园内投资项目之目的而输入的且只用于白俄罗斯境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及海关机关征收的增值税。
三、“一带一路”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据评级机构资料显示,65个沿线国家风险评级均值5.54,整体风险较高;低风险国家只有4个,占6.2%;30高中等风险国家61个,占93.8%,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融资安全方面面临较大的挑战和威胁。{4}(P79)
“一带一路”投资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方面:
(一)法律多变,政策、标准具有不确定、不持续的风险
有的沿线国家法律、政策多变,前后规则不一,与我国的标准也不统一。不确定、不持续的法律、政策和标准,使得我国企业无所适从。例如,蒙古国针对中国政府和企业投资的不断进入,近10年数次对其国内法律进行修订和调整,先是修订《矿业法》鼓励引进外资投资矿业,之后颁布总统令禁止矿权转让,再通过《环保法》吊销部分矿权证,不仅政策多变,法律也多变,导致中国对蒙古国的一些矿业项目投资受损。{4}(P80)
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参与国之间,在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标准不统一,存在衔接困难的风险。
在白俄罗斯投资,虽然在中白工业园区内,根据总统令可适用中国标准,但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等权力仍归园区管委会和当地政府,各项标准浩繁复杂,当地政府部门并不了解中国标准,使得双方在各种标准上难以对接。
(二)汇率风险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参与国投资,面临巨大的汇率风险。例如,2015年1月初,白俄罗斯卢布对美元汇率是11900∶1,2016年后的汇率是24000∶1,贬值很大。虽然在一些参与国投资的外商企业,可以将利润自由兑换成美元等外币,但其本币大幅贬值会使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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