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挂靠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案号一审:(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86号二审:(2016)渝01民终7725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康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恩贵。
2013年5月26日,康城公司与渝万公司签订了旋挖机械成孔粧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渝万公司将中钢桃花源项目粧基础劳务交由康城公司施工。徐恩贵作为渝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在合同尾部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康城公司随即进场施工。2014年5月27日,康城公司与渝万公司进行了结算,形成中钢桃花源商住楼项目一旋挖班组结算清单,结算总价为2526279.96元。徐恩贵亦在该结算清单签字确认。同日,徐恩贵向康城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载明:“我现承诺2014年6月25日前支付完贵司中钢桃花源商住楼项目劳务工程款。如到期未支付完工程款,支付康城公司违约金结算总价的10%。”此前,渝万公司已向康城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徐恩贵向康城公司支付了50万元,尚欠1026279.96元未支付。一审审理过程中,渝万公司陈述徐恩贵与其是挂靠关系,徐恩贵并非其公司职工,徐恩贵予以认可。
【审判】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渝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康城公司工程款1026279.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康城有限公司对徐恩贵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康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渝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维持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徐恩贵对童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重庆康城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就建筑业而言,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建筑商或个人)在一定时期或某一工程上使用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或承建工程的行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建筑业发展迅速,挂靠这种经营方式普遍存在,但由于对挂靠行为存在法律规范的缺位,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屡见因挂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围绕支付工程价款,挂靠经营者与被挂靠经营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存在争议,裁判思路与审理结果往往大相径庭。特别是在当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就工程价款支付作出承诺后,如何来认定这种承诺的性质与法律后果,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严格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承诺对被挂靠经营者无效,劳务分包单位仅能依据与被挂靠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要求被挂靠经营者基于合同承担责任,又要求挂靠经营者基于其承诺承担责任。二是在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支持劳务分包单位基于合同请求被挂靠经营者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同时认定挂靠经营者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在其承诺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债务加入的功能上看,认定挂靠经营者的承诺构成对被挂靠经营者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债务加入,有利于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合法债权的保护。
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指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合同法》中则将债务加入明确为第三人单方承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协议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债务加入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加强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担保债权实现。因为债权人通过第三人的承诺或合同增加了一个与原债务人并存的新债务人,随着债务主体的增加,债权利益有增益无减损。
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于挂靠经营方式普遍存在,导致承发包行为不规范,劳务分包单位在讨要工程款时往往会遇到挂靠经营者与被挂靠经营者相互推诿的情形。债务加入制度则有利于弥补这一短板,加强保护劳务分包单位的合法债权。本案中,渝万公司与康城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已进行结算,因此,渝万公司应当向康城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但挂靠经营者徐恩贵向劳务分包单位康城公司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认定徐恩贵向康城公司作出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挂靠经营者徐恩贵加入到被挂靠经营者渝万公司所欠劳务分包单位康城公司的债务中,康城公司就有了两个并存的债务主体,其工程款合法债权的实现就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第二,从第三人抗辩权的行使及债的关联性来看,当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债的加入宜与原债一并审理。
学界在分析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如何行使抗辩权时普遍认为,在债务加入时债务人具有的所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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