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规是建立市场经济
劳动工资机制的有力工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离不开法制。劳务市场绝不是无政府状态的、无法律约束的市场。劳动法规应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机制的有力工具。
第一、劳动法规应为建立市场经济的劳动工资机制发挥导向作用。
我们要通过法律指引人们的行为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用法律引路。因此,在劳动法规方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工资制度,通过劳动法规推行新的劳动工资政策,创造新的典型和经验,以开辟前进的道路。
第二、劳动法规应为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机制保驾护航。
实现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机制,是对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用新的劳动法规排除障碍,克服一切阻力,为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劳动法规可以对阻碍改革的因素进行制裁,以保障建立市场经济的劳动工资机制的顺利的实现。
从上述两点来看,我们绝不能低估劳动法规在实现向市场经济下劳动工资机制转变和过渡中的作用:无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法规,就难以形成社会主义的劳务市场。
二、市场经济下我国劳动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们既然肯定了劳动法规在建立市场经济劳动工资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实现改革的有力工具,那就必须高度重视劳动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规,使劳动法规能够适应客观的要求和真正能够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劳动工资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的正确方针指示下,我国的劳动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必须看到我国的劳动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劳动立法缺乏完整的体系。
在劳动法规方面最严重的问题是缺少一部劳动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于我们的这一基本法尚未出台,在劳动法律方面就缺少了统率,对于建国已经四十三年的中国,这的确是立法工作中令人遗憾的事情。另一方面是劳动法规缺乏统盘规划,存在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使劳动法规中出现许多空白。
第二、劳动立法的数量不能适应客观的要求。
我们既需要有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同时又需要大量的单项法规,双方相辅相承,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法规才符合实际的要求。我们的劳动立法说起来有不少法规,但也仍然存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的现象,所以说劳动立法的数量需要大大地增加。
第三、劳动立法的内容需要更新。现行的劳动法规中许多法规内容陈旧,例如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是沿用五十年代初期即1951年颁布、1953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它与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严重脱节。即使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暂定,其内容也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吻合。例如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和在《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暂行规定》中都存在着劳动行政部门管得过宽,管得过严的问题,而不利于建立市场经济的劳动工资机制。再如1987年颁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其内容仅仅规定了国营企业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对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则未作出规定,而且适用的范围较窄,仅只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和辞退、解雇、开除等争议,显然是脱离实际需要的。除了这些以外,在现行的劳动法规中还存在着一些内容相互矛盾的地方。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立法
(一)完善劳动法规,必须观念更新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机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法规,而欲完善劳动法规,必须首先破除旧的观念,实现观念更新。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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