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条例参与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未入学高级中等学
校(以下简称学校)取得学籍,而依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取得学生身分证
明之学生(以下简称实验教育学生),享有学校学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项受
教权益、福利及优惠措施,并据以平等参与各类竞赛。
第 3 条
实验教育学生得持学生身分证明,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依下列规定,比照学校学生享有受教权益:
一、比照高级中等学校办理学生国外学历采认办法之规定,由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采认其国外学历。
二、比照学生转衔辅导及服务办法之规定,享有学校学生之转衔辅导及服
务之权益,其辅导评估相关事宜,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设谘商
辅导中心办理。
三、为身心障碍者,比照身心障碍学生支持服务办法及身心障碍学生考试
服务办法之规定,享有学校学生之支持服务及考试服务。
四、为特殊教育学生者,比照特殊教育法之规定,办理监定、通报及订定
个别化教育计画,其相关评估事宜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机关
所设特殊教育学生监定及就学辅导会办理。
第 4 条
实验教育学生得持学生身分证明,依下列规定向各该法规所定学校、权责
机关提出申请,比照学校学生享有受教权益:
一、於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修习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经修习且成绩
合格,由修习学校审认并载明其课程内容、时数及得折减日数者,比
照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折减常备兵役役期与军事训练期间实施
办法规定办理。
二、比照国军预备学校高中部学生入学相关规定,享有公平入学之机会。
三、比照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参与学校办理之公告招收
或学生申请方式,转入学校就读;实验教育学生转入学校後,学校应
考量其修习实验教育课程之特殊性,依相关规定从宽予以采认抵免学
分。必要时,并应依申请给予适切之转衔协助及辅导。
第 5 条
实验教育学生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及教保服务机构幼儿团体保险条例
,享有团体保险相关权益。
前项条例未施行前,实验教育学生得持学生身分证明,向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比照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学生团体保险办法规定
,参加学生团体保险。
第 6 条
实验教育学生得持学生身分证明,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比照学校卫生法及学生健康检查实施办法之规定,享有学校学生之健康
指导、缺点矫治、预防接种及健康检查相关权益。
第 7 条
实验教育学生得持学生身分证明,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依下列规定,比照私立学校学生享有优惠措施:
一、比照军公教遗族就学费用优待条例,享有就学费用优待。
二、比照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
人士子女就学费用减免办法,享有就学费用减免。
三、比照原住民族教育法,享有助学金补助。
四、比照社会救助法,享有学杂费减免。
五、比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享有学杂费减免。
六、比照高级中等教育法、高级中等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办法及高级中等
学校经济弱势学生就学费用补助办法,享有就学费用补助。
七、比照军人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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