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准则依学位授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及第
九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科学校及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各类学位中文、英文名称、授予要件、
学位证书之颁给及注记等规定,由院、所、系、科、学位学程、组拟议,
依学校规定程序,经教务相关之校级会议通过後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
第 3 条
学校各类学位中文、英文名称之订定,应符合国际惯例及趋势并参酌主管
机关公告之中文、英文学位名称参考手册,由授予学位学校依各院、所、
系、科、学位学程、组之特色、课程内容及课程性质所属领域、学术或专
业实务导向为之。
第 4 条
学校各类学位授予要件之订定,应考量各级学位层级、修业年限、应修学
分数、实习规定、毕业条件与各类学位所应具备核心能力、专业素养及需
通过各类考核项目。
第 5 条
各类学位中文、英文名称并同实施年度、授予要件、学位证书之颁给、注
记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公告於学校网站校务资讯公开专区。
前项学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证明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术
报告、专业实务报告代替论文。
第 6 条
学位证书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所、系、科、学位学程
、组、毕业年月、学位名称及证书字号;修读本校或他校辅系或双主修者
,应另加注学校及学系名称;申请补发证明书者,并应包括补发证明书日
期。
第 7 条
本法第七条第四项得以作品、成就证明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术报告、专业
实务报告,代替硕士论文之认定范围如下:
一、艺术类:於音乐、戏曲、戏剧、剧场艺术、舞蹈、民俗技艺、音像艺
术、视觉艺术、新媒体艺术、设计及其他艺术领域,其作品连同书面
报告之学理分析具有重要具体之贡献者。
二、应用科技类:於生命科学、环境、物理及化学、数学及统计、资讯通
讯、工程及工程业、制造、建筑及营建、农业、运输及其他科技领域
,有专利、技术移转或创新之成果;或个案研究获全国性或国际性技
术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