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无人载具科技创新实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人应於创新实验开始执行测试前,於媒体或电子网站公告下列资讯:
一、创新实验之宗旨及目的。
二、创新实验之范围、路线、期间、时段及规模。
三、申请人及主要管理创新实验者。
四、无人载具主要规格、照片及数量。
五、实验利害关系人应注意及配合事项。
申请人应於创新实验开始执行测试前,於无人载具或实验场域以下列方式
进行告示:
一、无人载具为车辆者,其车身所告示之资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示内容:应具备「自动驾驶实验车」之文字,於不影响行车安全
下,每字原则至少十六公分见方,且应以正楷字体标示。车身侧并
应标示申请人之紧急联络电话。
(二)标示位置:车身四周,必要时得另於车顶装设相关标示。
(三)标示方式:标示内容得以平面漆绘或以稳固方式黏贴,并采用与车
身颜色明显对比之反光识别材料。
二、於实验场域周围明显可见之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语。
三、其他足供实验利害关系人识别无人载具执行测试之适当方式。
第 3 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安全事故,指无人载具於道路或航线上行驶,
致参与实验者或实验利害关系人受伤或死亡,或致其他动力载具或财物毁
损之事故。
创新实验安全事故之处理,依各该事故本应适用之法令。
第 4 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安全事故发生後,申请人应立即暂停实验,并於
事故发生後二小时内,依申请书所载联络方式,通报主管机关及交通主管
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