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广播电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视节目中之本国自制节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主要时段播出之本国
自制戏剧节目不得少於同类型节目之百分之五十,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
分之四十。
第 3 条
前条所称本国自制节目,指本国节目内容产制业者制作之节目,并依下列
基准依序认定之:
一、以属同一国籍或地区之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超过主要演员总人数
三分之一,或属同一国籍或地区之制作人、导播(演)及编剧超过前
开职务总人数三分之一,认定该节目所属国或地区。
二、从其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国籍或地区人数最高者,认定该
节目所属国或地区。
三、从其制作人、导播(演)、编剧及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国
籍或地区总人数最高者,认定该节目所属国或地区。
四、从其制作人及导播(演)之同一国籍或地区总人数最高者,认定该节
目所属国或地区。
五、从其标示之节目制作事业、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所属国或
地区,认定该节目所属国或地区。
六、从其出资额最大之投资者所属国籍或地区,认定该节目所属国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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